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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5 10:22:32| 人氣2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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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但書規定之適用說明 (2011/7/13)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租稅減免措施於981231日施行期滿,惟目前仍有公司於過渡期間繼續適用已享有尚未屆滿之租稅優惠。廢止前該條例第6條第2項提供國內公司研發投資抵減租稅優惠(註:接續之產業創業條例第10條仍賡續提供),藉由租稅補貼,鼓勵公司持續投入研究發展活動,提升國內技術水準,創造豐厚利潤。公司為因應全球化競爭環境,採專業分工方式,將部分非核心業務或生產製程委外代工,已成趨勢,然公司之研究與發展支出既已享受我國投資抵減租稅優惠,其未供自行生產銷售獲取利潤,而係提供他人製造使用者,自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以符合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並繳納所得稅回饋社會。

  財政部賦稅署說明,企業委外代工型態極為多樣化,國外關係企業代工廠如僅單純受託加工而依我國公司之指示生產並使用其研發成果,實務上雙方僅約定收取合理加工費而未收取權利金,我國公司研發成果所應享有之利潤將透過產品銷售利潤而歸屬我國公司。為合理兼顧上開企業代工實務,財政部於99413日修正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第7點增訂但書規定,公司負責研發、收受訂單及銷售,其研發成果提供予代工生產之國外或大陸地區關係企業製造或使用之交易型態,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如能提示足資證明已將合理利潤留於該公司之移轉訂價文據,且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核屬實,仍可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賦稅署進一步說明,前開足資證明該研發成果所應享有之合理利潤已留於從事研發活動公司之移轉訂價文據,係指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以下簡稱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22條規範之各項文據資料,包括企業綜覽、組織結構、受控交易之彙整資料、移轉訂價報告、公司法第369條之12規定之關係報告書、關係企業合併營業報告書等資料,及其他與關係人或受控交易有關並影響其訂價之文件;受控交易之金額在財政部規定標準以下者,得以其他足資證明其訂價結果符合常規交易結果之文據取代前揭移轉訂價報告。

  財政部賦稅署強調,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營利事業所得之計算,依收入成本費用配合原則,應以其本年度收入總額減除各項成本費用、損失及稅捐後之純益額為所得額。倘若國外關係企業代工廠僅單純受託加工而依我國公司之指示生產並使用其研發成果,雙方約定未收取合理之權利金,為證明研發成果所應享有之利潤仍透過產品銷售利潤而歸屬我國公司享有,公司支付予代工生產關係企業之加工費,及銷售與該研發成果相關產品予關係企業之受控交易價格,均應符合常規交易原則。公司應按受控交易之交易類型,依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決定最適常規交易方法,並評估其列報銷售利潤是否符合常規,依法提供足資證明之移轉訂價文據,以利適用研究與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租稅獎勵。

新聞稿聯絡人:丁科長碧蓮

聯絡電話:2322-7556

 

 

 

資料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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