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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2 10:22:47| 人氣2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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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請隨同代理案件附送委任書 (2011/8/1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民衆委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理業務時,應注意委任事項是否符合記帳士法等相關規定,並須訂立委任書,以確保自身權益。

該局說明,依「記帳士法」第13條及「記帳士法第35條規定之管理辦法」第14條規定,記帳士暨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在登錄區域內,執行下列業務:

一、 受委任辦理營業、變更、註銷、停業、復業及其他登記事項。

二、 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稽徵案件之申報及申請事項。

三、 受理稅務諮詢事項。

四、 受委任辦理商業會計事務。

五、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辦理與記帳及報稅事務有關之事項。

前揭業務不包括受委任辦理各項稅捐之查核簽證申報及訴願、行政訴訟事項。

該局指出,委託記帳士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代理業務時,除應注意委任事項是否符合上開規定外,並須與業者訂立委任書。委任書應載明委任人與受委任人双方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受委任人之證書字號、委任案件內容及委任權限、委任日期等。

另為便於業者製作委任書,該局已將委任書格式之電子檔置於其網站之記帳業者專區(網址:www.ntat.gov.tw/首頁/焦點話題/),請多加利用。

(聯絡人:資料科陳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16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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