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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4 17:09:26| 人氣2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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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稅案件請於100年8月25日前繳納,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滯納息。 (2011/8/4)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98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補稅案件,已寄發稅單,繳稅期間為100816日至100825日止。該局本次補稅案件14千餘件,補徵稅款19,750萬餘元。已接獲補稅通知的納稅義務人對核定內容如有疑問,得向發單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查詢。

該局指出,本次寄發之補稅案件,其中補稅金額2萬元以下多達九成以上,因此建議收到稅單的民眾,除在繳納期間屆滿(100825)後224時前(即尚未加徵滯納金前)除可就近至統一超商、全家、萊爾富及來來OK4家便利商店以現金繳納外,也可以利用自動櫃員機(ATM)、晶片金融卡、信用卡等方式擇一繳納。上開繳稅方式說明如下:

一、 利用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持郵局或開辦自動櫃員機轉帳繳稅作業之金融機構金融卡,至貼有「跨行:提款+轉帳+繳稅」標誌的自動櫃員機辦理轉帳繳稅。

二、 使用晶片金融卡繳稅:不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之晶片金融卡為限,透過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依網頁指示操作,分別輸入繳款類別、銷帳編號、繳款金額、繳款期限等資料,並採即時扣款方式繳納稅款。

三、 使用信用卡繳稅:以納稅義務人本人名義持有的信用卡為限,透過電話語音(電話號碼6碼地區為41-111141-6666,電話號碼6碼以外地區為412-1111412-6666,撥通後按服務代碼166#)或透過網際網路(網址:http://paytax.nat.gov.tw ),依指示操作,經檢核無誤並取得發卡機構核發授權碼後,完成繳稅手續。

 利用上述三項繳款方式繳納成功後,請保留交易明細表,作為繳稅證明憑證。若需繳稅證明,可向發單的稽徵機關申請核發。

 該局特別提醒近日收到補稅繳款書的民眾,在核對繳款書無誤後,請儘速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除原補稅額外,每逾2日須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將被移送強制執行,並依規定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納稅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徵收科鄭智仁,電話:04-230511118312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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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網: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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