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1-08-04 17:01:32| 人氣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夫妻執行兩個以上之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有虧損之部分,得適用盈虧互抵之條件 (2011/8/4)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執行兩個以上專門職業之業務,其中如經稽徵機關核定有虧損者,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得自同一年度經核定之執行業務所得中減除。

一、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二、能提供證明所得額之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調查,並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具建築師資格,其配偶乙君具有地政士資格,並分別成立事務所。其中建築師事務所業務部分,依法設帳記載並經國稅局核定虧損,其配偶所成立之地政士事務所,並未設置帳冊、保存文據,經國稅局依財政部頒訂之收入、費用標準核定所得。甲君主張該2事務所盈虧互抵,未抵減之虧損餘額,自次年核定之執業所得中,繼續抵減。惟依前揭規定,執行業務者適用盈虧互抵時,須以經稽徵機關依帳載核實認定之所得及虧損為限,前述案例之地政士執業所得,係依財政部頒訂標準核定,並未依法設帳、保存文據,因此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且因執行業務所得係個人綜合所得之一類,現行稅法尚無〝跨年度〞盈虧互抵之規定,故虧損餘額亦不能於次年執業所得中抵減。

(聯絡人:審查二科郭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21

 

 

 

 

--------------------------------------------------------------------------------

 

分 網: 賦稅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台長: 板新
人氣(63)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不分類 | 個人分類: 稅務會計 |
此分類下一篇:切勿以不實捐贈列報捐贈扣除額 (2011/8/4)
此分類上一篇: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2011/8/4)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