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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後出售之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持有期間計算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受贈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所有權,原則上自贈與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算持有期間 ,倘受贈後持有期間未超過2年予以出售且無免徵規定之適用者,即應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該局指出,依特銷稅條例相關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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