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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逾限繳納稅款,如對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處分不服,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35條申請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逾期繳納稅款致加徵滯納金,及逾滯納期間(30日)繳納稅款加徵滯納利息者,二者申請復查時限不同,如對處分不服欲申請復查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9條前段準用同法第35條規定,應分別於計徵滯納金期間屆滿之翌日及加徵滯納利息處分生效日之翌日起算30日內提出申請。 該局舉例...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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