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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給付之贊助費,應與業務相關,始得認列為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為達成商業目的而贊助交易對方的活動或廣告所給付之贊助費,應係為取得收入之必要支出,且與業務相關,始得認列為費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近來查核A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發現該...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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