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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簽訂協議書及租賃契約之名,行房地買賣之實,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應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以先行簽訂協議書及租賃契約等方式,將房地之銷售日期延後,以規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課徵,係屬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除補徵稅款外,另外要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於101年8月20日就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新北市房地,先行與買...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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