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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行政救濟確定後之應繳罰鍰案件,無須加計利息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民眾詢問如對稅捐稽徵機關裁處之罰鍰不服,依法提起行政救濟,是否應先繳納罰鍰,才能免於被加計行政救濟期間之利息?該局回復,凡經行政救濟後,有應補或應退之稅款,均應加計利息徵收或退還,惟罰鍰並無加計利息之規定。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對於經行...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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