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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說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認定原則,是指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在境內;或在中華民境內無住所,一課稅年度在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若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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