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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之欠税,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行政執行分署在法定執行期間內仍將依法執行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不在此限。例如甲君收到稅款繳款書之繳納期限至98年9年30日止,徵收期間屆滿日為103年9月30日,因甲君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該局於98年11月20日...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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