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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限額為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1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所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或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或年金保險費,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15%限度內,以費用列支。 該局說明,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勞工退休金費用約1,300萬元,包括撥付台灣銀行信託部勞工退休準備金...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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