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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住房屋之租賃所得 應如何申報

個人有房子或土地出租,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規定,必須將租賃所得合併於每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辦理申報。租賃所得係指實際租賃收入減去相關合理的必要費用及損耗後之餘額,其中合理必要的損耗及費用,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所支付的利息及以出租財產為保險...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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