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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分派可供分配盈餘時應以法律規定項目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1月27日金管證一第0950000507號函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96年開始及以後年度決議分配前一年度盈餘時,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41條第1項規定,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該局指出,...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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