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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取得收入之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85年3月27日台財稅第851900292號函釋規定,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承辦政府委辦業務,係屬銷售貨物或提供勞務予他人以取得代價之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其所取得之收入應計入當年度收入總額,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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