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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以營利為目的,採進銷貨方式經營,無實體店面且無其他對外營業之固定場所,利用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應課徵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以網際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若連續6個月平均銷售額已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者為4萬元),應儘速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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