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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間買賣股票並賺取佣金,應併入課徵綜合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近來查獲多名納稅人從事未上市股票居間買賣行為並從中賺取佣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執行業務所得,應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該局查核時發現,甲君為A未上市公司負責人,其銀行帳戶有鉅額款項陸續匯入時任A公司副總經理之乙君、丙君2人同銀行帳戶之情形,渠等皆...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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