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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未在公司任職支薪,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恐涉刑責,不可不慎!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未在公司任職支薪,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以此幫助公司逃漏稅捐者,依稅捐稽徵法第43條規定,最高可處有期徒刑3年。該局指出,個人如同意讓公司虛報薪資,虛偽登載製作該個人在公司領有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以此浮報薪資支出,逃漏公司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生損害於稅捐...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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