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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沒有全部繳清,也可以先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喔!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可以向國稅局申請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後,申請核發不動產的公同共有同意移轉證明書,先行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以免因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遭地政機關列管及加收規費,且列管15年仍未申請登記而遭逕行移至財...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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