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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持有2年內部分樓層曾供營業用之透天房地,如何報繳特銷稅?

臺南市林先生詢問:其於102年6月購入1棟4樓透天房地,持有期間其於1樓開設補習班,然因家庭因素於103年5月結束補習班業務,並於同年7月出售該透天房地,出售時辦竣戶籍登記,是否符合出售自用住宅免課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之規定?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102年9月25日台財稅字第102...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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