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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他方違約而没收之定金,應申報所得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與他人簽訂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没收之定金,屬於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沒收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與乙公司簽訂土地買賣契約並收取10﹪定金,乙公司因財務週轉失靈,未能依約定時限支付土地餘款,甲君即依約將已收...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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