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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動產時,雙方約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由買方負擔,賣方仍須負擔該項稅捐。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第4條第1項及第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特銷稅係由賣方負繳納義務,按其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課徵。 該所最近查核特銷稅申報案件時,發現納稅義務人甲君出售持有期間已逾1年未達2年之不動產,買...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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