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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2年內的停車位和他人交換,應報繳特銷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購買停車位,於移轉登記後2年內,與他人協議交換,應按雙方交換價格從高認定,並依規定稅率(持有期間1年內15%、1年至2年間為10%)自行計算應納稅額,於訂定交換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下稱特銷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2年1月向建設公...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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