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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依法應保存之憑證,法院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免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第2項於103年6月4日公布新增,有關營利事業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如已給與或取得憑證且帳簿記載明確,不涉及逃漏稅捐,於稅捐稽徵機關裁處,或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提出原始憑證、或取得與原應保存憑證相當之證明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其涉及...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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