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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收取醫療費用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醫師執行業務收取費用應開立收據予病患,該收據應編號並記載看診日期、醫療機構名稱、統一編號、病患姓名、收費項目及金額、收費總金額。 該局說明,依執行業務者帳簿憑證設置取得保管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執行業務收入應給與他人憑證,並自留存根或副本。憑證應予編號,記載...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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