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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無償提供他人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仍須計算租賃收入!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常將自己所有的房屋提供給自己或家人經營的公司作為營業場所,雖然沒有收取租金或押金,但因借用對象是法人,且供營業使用,依所得稅法規定,仍然要計算租賃收入,核課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出說明,所得稅法有規定,若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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