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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售地拆除地上物不得列為報廢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出售土地而拆除地上改良物(房屋)之帳面未折減餘額,應列為土地出售成本之一部分,不得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免遭到剔除及補稅。 該局最近查獲新北市某公司,98年度將持有之土地出售而拆除廠房,並將該廠房之帳面未折減餘額八百餘萬元列為固定資產報廢損失,經...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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