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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呆帳損失應提之證明文件

有關呆帳損失應提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有關呆帳損失應提示之證明,依財政部67年2月20日台財稅第31145號函釋為: 一、營利事業委任律師代為催收應收帳款等各項欠款債權,受任律師仍律師仍宜以郵政事業存證函代為催收,並以上項存證函,作為認列呆帳損失之證明。 二、查核準則第94...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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