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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銷售因合併而承受取得之不動產持有期間可併同計算

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銷售因合併而承受取得之不動產持有期間可併同計算   財政部今日發布解釋令,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或分割而存續(既存)或新設之公司,出售其自消滅或被分割公司承受並完成移轉登記之不動產,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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