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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借貸收取利息,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個人因借貸收取利息,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申報繳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因與他人借貸關係而收取之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的利息所得,應併入取得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該局說明,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為所得稅法...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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