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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贈與子女免課贈與稅,但應繼續農用5年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如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等),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5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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