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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供他人營業使用,縱係無償,仍應計算租賃收入課徵所得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舉一案例,甲君98年度提供其所有坐落臺中市之房屋供A公司營業使用,經該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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