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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列報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帳載有累積虧損並經實際彌補,方可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87年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於計算應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時,如欲減除「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須當年度之帳載稅後純益為正數,而累積至上年度止帳載為累積虧損,方有減除之適用。所稱「彌補以往年度之虧損」,非僅限於87年度以後之虧損,亦應...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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