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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所定繼承人,免課贈與稅,如於5年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用准免追繳贈與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將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規定,免課贈與稅,但自受贈之日起列管5年。若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作農用,准免追繳贈與稅。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5款前段免課贈與稅之規定,係在獎勵受...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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