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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之受讓人僅持原執行名義及債權移轉證明書 不得查調債務人財產及所得資料

林先生於102年1月間代為清償債務人黃先生對A銀行所負債務,並取得A銀行出具之債權移轉證明書,嗣於同年5月間持該紙債權移轉證明書及原執行名義向國稅局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資料,卻遭國稅局以缺少通知債務人債權讓與之證明文件為由拒絕受理。南 區國稅局表示,執行名義成立後,債權人將其債權讓與第三人...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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