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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將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或抵償債務,應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轄區內甲公司於94年至95年間銷售貨物,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628,900,000元,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800,000元及處罰鍰92,400,000元。該公司不服,主張系爭貨物係遭不明人士竊走或遭債權人搬走,應由稽徵機關舉證視同銷售之數額云云,申經復查、提起訴願...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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