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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團體壽險保險費應符合稅法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員工為被保險人投保人壽保險,雖經「團體規劃」或「團(集)體彙繳」,如投保員工各有1份保險單,非屬團體壽險,營利事業所繳保險費,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高額團體壽險費用300餘萬元,經調查得知係該公...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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