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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放棄新股認購權並指定特定人認購,藉迂迴無償轉讓者,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財政部100年11月10日台財稅字第10004533940號函規定,未上市(櫃)且非興櫃之公司辦理現金增資,若原股東係單純放棄新股認購權利者,尚不構成贈與行為。但如原股東形式上雖放棄認股,實質上卻係藉由其對公司董事會之掌控,使公司就未認購的部分洽特定人認購時,該特定人若...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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