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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合資購買農地,嗣後移轉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未申報財產屬贈與人於89年1月27日以前,因土地法第30條之限制,而以能自耕之他人名義登記之農地,於89年1月28日以後,該項請求他人移轉登記之權利為贈與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繼承人,且贈與時該農地仍作農業使用者,僅補稅免罰。 該局指出,依土地法規定,89年以前,須有自...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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