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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獨資之執行業務者及補教業者,負責人不得於其事務所或補習班列報薪資費用,且其本人日常膳食費亦不得以伙食費列支。 該局說明,依據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8條第2款規定,執行業務者,除聯合執行業務者已於契約內訂定,其薪資得在不超過同業通常水準核實認列外,不得於其...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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