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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健康保險局追扣或補付醫療院所收入如屬95年度以後(含95年度)部分,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有關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下稱健保收入),自95年度起,改以醫療院所每年經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核定之服務點數,按每點0.78元計算其成本費用;因健保局追扣或補付醫療款與核定點數無涉,純屬總額點值...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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