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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2年度起,營利事業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益為正數餘額者,應減半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按101年8月8日修正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3項規定,營利事業自102年1月1日起,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所得,減除同年度出售持有滿3年以上之股票交易損失後之正數餘額,應按半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同法施行細則並規定,股票持有期間之計算上,應採用先進先出法。該局舉例...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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