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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財政部已訂定認定原則,並自102年1月1日起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現行所得稅法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居住者)是以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無「住所」及是否「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來認定,並由各地區國稅局就個案居住事實核認,目前實務上多以納稅義務人於一課稅年度設有戶籍且有居住事實,即認定為居住者。因此,久居海外但在臺保有戶...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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