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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取具憑證如有成本損費混淆入帳,稽徵機關應視其性質審定並轉正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0條規定,營利事業之費用與損失,應視其性質分為營業費用與營業成本,若營利事業混淆入帳,稽徵機關得分別審定並轉正。 該局指出,於查核轄區內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營業成本加項900餘萬元,經函請公司提示...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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