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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買賣契約一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屬其他所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與他人訂定土地買賣契約,因他方放棄承買,而沒收之定金,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之其他所得,應合併該年度之所得,申報課稅。該局接獲檢舉,甲君與乙君訂定土地買賣契約,並由買方乙君先行支付定金300萬元予甲君,嗣後乙君放棄承買,甲君即依雙方訂定之買賣契約書規定...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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