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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否自繳納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

(桃園訊) 桃園市陳君來電詢問,其100年度除繳交該年度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外,亦繳納歷年積欠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可否申報列舉扣除當年度綜合所得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及財政部96年7月5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令規定,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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