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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臺灣地區人民就讀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列報免稅額及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相關規定

  司法院100年11月4日釋字第692號解釋就財政部84年11月15日台財稅第841657896號函有關臺灣地區人民年滿20歲,就讀學歷未經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之規定,限縮所得稅法第17條之適用,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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