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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於開始使用後因閒置而轉列為其他資產得依原折舊方法繼續計提折舊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如因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依財政部100年6月1日台財稅字第10004037220號令規定,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或生產數量法者外,應按其實際成本,以其未折減餘額,按原折舊方法繼續提列折舊,並依固定資產性質,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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