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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汽車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4月30日止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本(101)年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限至101年4月30日(星期一)截止。納稅義務人如未收到繳款書,請儘速向車籍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或監理機關申請補發或查詢。  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規定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每逾2日按其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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