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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復查及提起訴願法定期限皆為30日,但起算日卻不同

高雄市苓雅區林小姐詢問:收到復查決定書,仍對核定稅捐之處分不服,是否亦在30天內提起訴願?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訴願法第14條規定,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稅捐如有不服,依法申請復查,經稽徵機關作成復查決定後,對於應...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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